Post By:2017/10/5 9:29:58
關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1-04
制發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編 號:青政辦發〔2015〕35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加快城鄉發展一體化步伐,完善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來,各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市的決策部署,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簡稱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監督,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在征地補償工作中仍存在著補償低、費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實,補償費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開等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存在貪污、挪用、揮霍土地征收收益現象,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成為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加強土地征收收益規范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保障失地失業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的關鍵措施,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的重要行動,也是深入推進“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切實解決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突出問題的有效手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
二、嚴格落實土地征收補償政策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落實征地預存款制度,依法、依規、合理予以補償安置,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一)嚴格執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降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二)及時足額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各區(市)政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為實施征地提供資金保障。要全面建立征地預存款制度,做到征地報批前資金先行到專賬、征地批準后資金兌付有保障。各區(市)政府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各區(市)政府要依法依規,區別情況,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戶之間合理分配,維護好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要按照承包合同和確權登記的面積支付給土地承包戶,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應由村民會議或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和依法留用的機動地,超比例留用的機動地和未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農村田間道路和溝渠等土地,上述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費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歸全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經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后實施。
(四)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途。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或補貼、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不得以福利形式平均分配給個人。鼓勵被征地農民積極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三、加強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使用管理
各區(市)財政可按一定比例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補助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以及集體經濟長遠發展。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補助資金,采取自主經營、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具有穩定收益的物業經濟等項目的開發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方案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補助資金直接分配給個人,不得用于購置公務用車、支付村干部報酬、公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投資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項目。
各區(市)可探索實施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自主開發、合作開發、項目置換等方式,建設標準廠房、商鋪、倉儲等不動產項目,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使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留用地開發建設方案,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健全完善土地征收收益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收益專戶管理制度。加強對土地征收收益的核算,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玫脑瓌t規范管理。對已實行村級財務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鎮(街道)財務委托代理中心設立專戶,統一結算,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補助和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經營收益的收支使用原始憑證進行詳細登記造冊。土地征收收益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農民公開,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收益專項審計制度。各區(市)政府要定期組織農業、審計等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土地出讓凈收益補助的撥付,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經營收益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群眾公布。對于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和監督制度。被征地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使用,要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及時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征收收益有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對土地征收收益有檢查權、質疑權,有權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財會人員、村財務鎮級代理機構對土地征收收益專戶管理的財務問題作出解答。
(四)創新完善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管理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社區),應把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在內的各類村級集體資產作為股本金,按規定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使農民能夠享受長期的股權和股金分配收益。已經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社區),股權配置不均衡、村干部多占有股份的,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依法合理地調整股權配置,土地征收增值收益部分不得按原改制時股權配置比例進行分配,要保證成員平等享有。
五、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各區(市)政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監管,將加強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幫助鎮(街道)建立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定期組織對村級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審計中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使用土地征收收益中有拖欠、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形及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由國土資源、農業、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