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7/17 10:11:43
產品標簽不合規定、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不齊全、食品從業人員未進行健康檢查……近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了12起食品藥品典型案例,全面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保障。
1、即墨區孫苒商店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銷售的干海參經抽樣檢驗,水溶性總糖、蛋白質項目不符合GB 31602-2015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銷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處罰決定。
2、即墨市泰富蛋糕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貨架上銷售的糖梗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8元;2、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3、即墨區佳門口超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當事人提供不出經營的“康師傅紅燒牛肉面”的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構成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19000.00)的處罰決定。
4、青島潤海如意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當事人在網上銷售破壁小球藻粉,因產品標簽不符合規定,被消費者投訴舉報。
執法人員接投訴后到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執法檢查,現場發現了1包涉案產品,經檢查發現,該產品標簽缺少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添加劑使用情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的破壁小球藻粉1包、違法所得596元;罰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5、青島振坤食品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案:
該公司提供不出其售賣的“完達山”奶粉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的相關證據,在責令改正期限截止后,仍然提供不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6、即墨區章駿超市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
根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擬對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①警告;②罰款人民幣貳仟(¥2000)元
7、即墨市忠偉面食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采購標簽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桶裝花生油”,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無標簽桶裝花生油1桶;2、罰款6000元的處罰決定。
8、即墨區吳春杰來客緣超市涉嫌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案:
當事人擺放在保鮮柜待售的食品標簽上標注的貯藏條件2-6℃,保鮮柜電源未接通,保鮮柜未正常運轉,構成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元)的處罰決定。
9、即墨區單濤排骨米飯店涉嫌食品從業人員未進行健康檢查案:
當事人藍恭強現場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構成食品從業人員未進行健康檢查的違法行為。
依據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處罰決定。
10、即墨區彤德萊火鍋鶴山路店涉嫌采購食品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許可證明案:
當事人采購豬肉卷不能提供供貨者許可證明,構成采購食品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許可證明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處罰決定。
11、青島東古來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采購的食品無中文標簽,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面餅68袋、味香調味汁3瓶、魚露3桶,2、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19000.00)的處罰決定。
12、即墨區天天有魚美食店(華正新)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3月18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你單位于3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