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5/3/22 10:30:46
[size=5][color=#222222] [size=4]遭遇食品安全問題是在外出就餐時常見的不愉快事件,近日,信網報道了一則顧客在飯店用餐時發現食物有蒼蠅的事件,商家以和解協議為前提,與消費者談賠償。而和解協議中沒有提及食品異物問題,還限制顧客向媒體曝光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詳見:[/size][size=4]《生菜上趴著黑蒼蠅 大嘆號愿賠償但要求顧客先簽和解書》[/size][size=4])。事實上,“先簽字再賠償”的現象并不少見,這類事件凸顯出商家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和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的無奈。[/size][/color][/size][size=5][color=#222222] [size=4]隨著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在面對糾紛時往往會從法律角度考慮解決方案,明確各自責任,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商家提出“先簽字再賠償”讓處理糾紛的方案變了味,實際上是打著法律旗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size]
[/color][/size][size=5][color=#222222] [size=4]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賠償是商家不可逃避的責任,而消費者選擇哪種維權途徑,商家無權干涉。從新聞報道中可以得知,商家要求顧客簽訂的和解協議是統一的格式化文件,其核心條款是要求顧客在接受賠償后,不采取任何形式向外傳播。而商家這么做,是從自身聲譽和利益出發,不想讓外界知道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但這實際是徹徹底底的霸王條款,既無視消費者的尊嚴,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size]
[/color][/size][size=5][color=#222222] [size=4]獲得賠償和投訴曝光,不是單選題,消費者可以既要又要。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將“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納入典型不公平條款清單。商家對消費者提出“先簽字后賠償”的要求是以和解協議的名義,減輕自身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了消費者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既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媒體監督的方式督促企業誠信守法經營。[/size]
[/color][/size][size=5][color=#222222] [size=4]近年來,此類小額消費糾紛并不少見,消費者面臨“接受霸王條款快速獲賠”與“拒絕條款啟動漫長維權”的艱難抉擇。必須明確的是,訴諸法律是此類維權的兜底之策,快速獲賠才是消費者的訴求。監管部門要在小額消費糾紛快速處置上持續發力,不能任由商家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size]
[/color][/size][size=5][color=#222222] [size=4]在政策刺激下,目前消費市場一片火熱,伴隨著的消費維權問題也會增多�!�315”的鐘聲仍在耳邊回響余音未散,要扭轉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必須和商家利用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硬剛到底。[/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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