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保障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一、青島保障房申請條件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
1、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2936元(含);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3)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2、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
(1)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380元(含);
(2)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3、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應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3)在青島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4)在青島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城陽區、黃島區和高新區等區域房源數量較多,但需求數量較少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申請條件適當放寬為:應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其他申請條件不變。
5、新就業職工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3)在青島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二、青島保障房申請審核程序
1、市區戶籍家庭申請審核程序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2)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
(3)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4)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市區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審核程序
(1)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結合可配租房源情況,按項目進行申請。
(2)申請人原則上通過所在單位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3)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資格登記,并結合房源情況組織實施配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