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涼涼!入住率不達標,青建悅海瀾山1號樓業主今冬無緣暖氣房?
申先生說,他是去年年底在宜昌路12號買的房子,40平方米。當時買房的時候,開發商稱已經具備了供熱條件,交房時簽的供暖協議內稱需要百分之百業主同意才能供暖,今年開發商以此為理由不給供暖。
申先生說,今年6月份小區就已經交房,他們很快也裝修好了。眼看著快到供熱季了,關于如何供暖卻一直沒有消息。于是,業主們就去找到物業,物業表示開通供熱具體不由自己負責。后來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當時簽訂售房合同的時候,合同里約定了,1號樓供熱系統為全樓整體供熱,無法實現單戶供熱,只有1號樓業主100%同意供熱,才能實現全樓整體供熱。因個別業主不同意供熱,而影響全樓整體供熱,乙方不承擔責任。
申先生說,當時先交完錢以后才看到的合同。之前,他們都不知道�,F在,開發商就以這個為理由,不提供供熱。
21日,記者來到了該樓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只負責代收費用,具體的開通供熱等,不屬于他們負責。他們可以幫忙聯系開發商。隨后,一名售樓處的李經理表示,他們大樓具備供熱的條件。但是購房合同上也寫明了,只有業主100%同意才能供熱,而現在入住率還達不到30%。業主也來反映過多次。如果要開通供熱,只能是現在的業主分攤所有的費用。因為費用的問題,所以一直僵持著,沒有辦法解決。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周海濤律師認為,開發商以入住率未達到30%為由拒絕為業主辦理供熱手續的說法顯然不合理,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建住宅入住比率不是是否供熱的前提條件。至于開發商和業主簽訂合同約定,必須100%住戶同意才能供熱的條款值得商榷,是否有效還需要結合合同其他內容確定。
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確保業主依法享有正常供熱的權利是其應盡的義務,不能以入住率未達到一定比例為由拒絕辦理供熱手續,哪怕只有一戶業務申請,開發建設單位也要滿足業主的采暖需求。